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强化政策服务,降低纳税人风险,增强企业获得感,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制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协同工作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技、民政和税务主管单位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要切实加强对企业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以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讲,引导企业规范研制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二、事中异议项目鉴定
1.税务单位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厚的研制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单位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之上科技单位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单位进行鉴定(以次统称“鉴定单位”)。
2.鉴定单位在收到税务单位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刻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单位。鉴定时,应由3名之上相关天地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
3.税务单位对鉴定单位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转请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单位出具鉴定意见。
4.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之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兹已鉴定的跨兹研制项目,税务单位不再要求进行鉴定。
三、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
税务单位在对企业享受的研制费用加计扣除优厚开展事后核查中,对企业研制项目有异议的,可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送科技单位鉴定。
四、有关要求
1.开展企业研制项目鉴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应纳入单位经费预算给予保障。
2.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自我评价、材料提交、工作流转与信息传接等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3.各地方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办理时限等。
各地方在落实企业研制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报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督察司、民政部税政司和税务总局所得税司。